買車唔轉名 隨時觸犯刑法

【on.cc東網專訊】 盧先生早前透過網上交易平台成功售出二手七人車,未料竟是噩夢的開始。「嗰日星期六運輸署唔開,個買家話星期一先去搞轉名,我收咗錢就畀晒啲文件同架車佢,點知佢一路都冇去,到我係咁收告票先知仲未轉名!」盧先生出售車輛2個月內已接獲3張告票,惟一直未能聯絡買家。
由於汽車保險已經失效,盧擔心買家駕車時一旦遇上交通意外,或需承擔所有責任,而受傷者亦無第三者保險保障,遂向運輸署及警方展示告票及求助,惟未獲受理,「警察叫我搵運輸署,運輸署又話要點都要搵埋個買家親身去搞過戶,個個部門都唔理,係咪要搞出人命先肯理?」
「如果賣家未處理好呢啲文件,架車同車保都仲係賣家個名,買家用架車周街行,發生咩意外都係由賣家承擔!」香港汽車進出口商會會長羅少雄指出,買賣雙方如需確保擁有完整保障,必須於買賣時訂立買賣合約、雙方簽妥運輸署的「車輛過戶通知書」、及以有效的第三者保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否則賣家仍需履行車輛在路面行駛的任何責任。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車輛轉讓屬資產轉移,為保障買賣雙方利益,雙方均須按規定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倘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發言人強調,舊車主在車輛轉讓獲正式記錄前,不應將車輛登記文件交予新車主。
發言人續稱,倘舊車主未能聯絡車輛買方,應盡快向牌照事務處遞交填妥及簽署的「車輛過戶通知書」、繳交過戶費用及提交可令該署信納舊車主不再是該車輛登記車主之證明文件,如買賣合約等,一經接納,會考慮安排將車輛買方登記為新車主。
警方發言人則證實,曾接獲1名市民報案,聲稱在未完成相關過戶手續前將車輛售予他人,由於報案人當時未能提供事件詳情,故列作「雜項事件」處理。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陳恒鑌批評有關部門處事官僚,抱住「少有少錯,唔做唔錯」態度處理市民舉報,未能保障市民利益及安全,「其實警方係可以停咗個牌佢,通緝個買家搵番部車,而唔係咩都唔做!」